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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前同事透露个人薪酬,男子殷某遭公司开除。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某茶业公司诉殷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便在其中。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长宁法院获悉,2016年4月,殷某入职某茶业公司。双方签署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殷某不得泄露公司不公开的财务状况、财务资料和薪酬制度等。此外,殷某签字签收的《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违反保密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殷某向公司已离职员工提供殷某自身的工资明细,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将其本人的工资银行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用以诉讼,既是员工对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是配合审理该案的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之需要,该行为具有合理性。殷某披露的是自己的薪酬内容,非公司整体的薪酬制度,实际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某茶业公司据此解除与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殷某支付赔偿金。
上海长宁法院表示,劳动者合理披露自身薪酬的,不构成严重违纪。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认定,必须考察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劳动者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合法权益,可以自行进行处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当限制劳动者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涉讼劳动者系普通员工,向他人提供的是个人薪酬信息而非用人单位整体的薪酬制度,并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须有相当的行为严重性,若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任何行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则显然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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