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法律分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 第一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3、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4、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6、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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